徐盈雁
  本報北京12月5日電(記者徐盈雁)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人民檢察院受理控告申訴依法導入法律程序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人民檢察院司法瑕疵處理辦法(試行)》(下稱《處理辦法》)、《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案件終結辦法》(下稱《終結辦法》)等三個涉法涉訴信訪改革配套辦法,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控告、申訴等訴訟權利,依法及時公正解決人民群眾的合理合法訴求。
  《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控告、申訴範圍,確保符合法定條件的控告、申訴及時導入法律程序,嚴防“踢皮球”現象發生。對檢察環節訴訪分離標準和要求,控告、申訴導入相應法律程序的具體情形,對其他司法機關管轄和共同管轄事項的處理以及導入機制的保障措施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根據《實施辦法》,人民檢察院依法管轄的控告、申訴包括涉檢事項、訴訟監督事項和依法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其他控告、申訴。涉檢事項包括不服人民檢察院刑事處理決定的;反映人民檢察院在處理群眾舉報線索中久拖不決,未查處、未答覆的;反映人民檢察院違法違規辦案或者檢察人員違法違紀的;人民檢察院為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人民檢察院進行國家賠償的。訴訟監督事項包括不服公安機關刑事處理決定,反映公安機關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要求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依法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反映審判人員在審判程序中存在違法行為,以及反映人民法院刑罰執行、民事執行和行政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要求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依法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
  《處理辦法》首次對檢察機關在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法律程序、法律文書以及司法作風等方面存在司法瑕疵的表現形式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對發現途徑、答覆息訴、源頭治理、責任追究以及發現其他司法機關司法瑕疵的處理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檢察環節司法瑕疵,相關檢察院應當分別或者合併採取說明解釋、通知補正、賠禮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予以妥善補正,對當事人受損的合法權益進行彌補或恢復。
  《終結辦法》對依法終結的涵義、終結案件的範圍、終結決定的責任主體、案件終結的標準和條件、案件終結的路徑、終結決定的效力、案件終結後的退出、終結決定的備案以及案件終結後當事人權利的救濟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
  (《依法按程序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最高檢控告檢察廳主要負責同志就最高檢印發涉法涉訴信訪改革“三個辦法”答記者問》全文見三版)  (原標題:最高檢下發涉法涉訴信訪改革三個配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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